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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3-23 11:29

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港籍人妻許女被台籍丈夫發現,傳送內容腥羶的電子信件給台北歐洲學校一名「J」姓男外師,火辣內容包括「你要我從後面X進去嗎?」「可以嘗試69」等語,此外,她再被掌握親暱傳訊另名「F」男,事後遭丈夫求償250萬元。最高法院今維持高院見解,基於人妻侵害配偶權,判賠30萬元,全案定讞。而雙方也因人妻外遇,衍生離婚與小孩扶養等官司。

據悉,許女2004年6月初與台男結婚、育有1男1女,後將子女送往台北歐洲學校就讀;但丈夫依據電子郵件等證據認為,妻子外遇一名子女學校的「J」姓外師,另也曾傳送「HUG(擁抱)」、「Miss u then(那麼想妳)」等訊息給「F」男。

原審判決指出,丈夫見妻子以英文郵件方式傳送調情內容予「J」師,起初先由「J」師詢問人妻「你要我從後面X進去嗎?」女方答「你不是指肛門吧?哈哈」男師回答「不是,我是說狗爬式」;兩人接著論及想嘗試的新體位,男師問「甚麼體位你想嘗試?69」女方接話「69的姿勢太火熱了」、「可以嘗試69」等。

而人妻也對「J」師真情告白表示,「我想我是因為你而覺得興奮」、「當你不在我身邊的時候,我不想要談論性愛」。

至於「F」男,雖僅止於電子郵件往來,但留有「Natural face so I can kitrivagoss ma.(這樣我才能親)」「HUG(擁抱)」等語,而女方也向「F」男報備預期抵港時間。

不過,人妻辯稱,丈夫提出的電子郵件,無法證明是她所有,何況是通姦,此外,電子信箱也可能遭他人盜用、假借其名義發送予「J」或「F」,即便屬她也已罹於時效,應予駁回。

一審審理後認為,人妻未就遭盜用情況提出證據說明,拒絕採信辯詞,但又因丈夫未確切提出性交證據,因而根據電子信件內容認定被告侵害配偶權,判賠10萬元。

人妻上訴後依舊否認電子信件由她傳送,但二審法官維持一審見解另加碼提到,夫妻屬於密切生活共同體,家中隱私權不同於一般第三人,即便丈夫未經允許查看女方電子信箱內容,基於兩人共用電腦,也未違比例原則,因而加碼20萬,改判賠30萬元;trivago 訂房最高法院今維持高院認定,全案確定。

至於雙方離婚官司,一審判決人妻與丈夫離婚,未成年則由兩人共同監護,平時由人妻擔任主要照顧人,尚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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